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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 国质检食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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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 国质检食监〔2009〕39号 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 国质检食监〔2009〕39号
总局新闻 加入时间:2009/3/2 9:43:18 点击:1026 |
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
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一些企业反映,由于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仍有部分旧版标识包装材料没有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前用完。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经总局研究决定,旧版标识包装材料可以继续延长使用,但必须保证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现就执行中有关标识问题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旧版标识包装材料须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应采用加贴、补充等措施完善旧版标识中有关添加剂、食品产地等标识内容,使全部标识内容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前,企业应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承诺新版标识包装材料执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时限,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标识管理 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行为。发现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的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9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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