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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详细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没收,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食品添加剂进口商应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对于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并提供中文说明书,提前做好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工作,切实规范进口行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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